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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校规”,理应服从国法|镇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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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理应服从国法
●镇 冰近日,江苏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生活部教师王凤梅因为食堂供餐卫生问题,在与食堂人员交涉的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由于对食堂人员的行为与校方的处置不满,王凤梅选择了报警,请警察对纠纷作出了处理。事后,校方以王凤梅“未经允许报警”“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对王凤梅作出了罚款等处分。(河北青年报 12月4日)教师维权选择报警,这是法理都允许的处理方式,何错之有?学校以一己之私,对王凤梅作出罚款的处分,于法于理都没有凭据,道理何在?学校的做法,完全是将学校的规定置于法律法规之上,做法简单粗暴,是完全错误的。学校以“未经允许报警”对王老师进行指责,不仅毫无依据,态度也极为粗暴。教师作为学校的职工,当然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这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需要。但是教师不是学校的私产,而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有着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权利。所以,任何擅自侵犯教师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和权利的行为,都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一种“人身欺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王凤梅老师在人身安全受到一定的伤害的前提下选择报警,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她的正当权利,这种做法完全合理合法,不应该受到任何的指责和阻碍。而“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处罚王老师,这完全是出于私心考虑。任何一个单位,总会有各种问题产生,关键是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法。只是从私利出发,只是为了一己的荣誉,总想着将产生的问题遮掩起来,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心态来处理问题,不但不能将矛盾解决掉,反而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或者将矛盾激化。要想做到真正的“和谐”,不是掩盖问题,隐藏矛盾,而应该正视问题,化解矛盾。我们可以看见,少数领导在行使相关权利时,总会以一种粗暴的手段对待单位的员工,动辄扣帽子,无限制的强调职工的义务和责任,忽视他们应有的权利。这样不但伤害了职工的热情,还会破坏单位的团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任何单位的规章制度都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常识。单位的管理,问题的处理,都要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再来参照具体的行为规范。教师虽然是学校的职工,但更是一名国家公民,千万不能因为学校的私誉而侵犯教师的个人权利,这样做是极为不妥当的。管理要做到定性有据,合理合法,才能既规范教师的言行,又安抚教师的内心,从而让老师们信服和接受。(本文已刊于12月6日荆江评论,详见左下阅读原文。作者单位:宜昌市伍家岗区实验小学中南校区)推荐阅读:1、【上清走笔】不忘来路,不负将来|山栀子2、【上清走笔】让朴实研究成为教学常态|山栀子3、【时评】读懂《惩戒规则》中的立德树人价值|山栀子4、【时评】教师惩戒权岂能“虚晃一枪”|镇 冰5【时评】体育老师当班主任是个好开端|镇 冰